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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2016年11月14日 10:45  

第一条 为引导各县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 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4〕76 号)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 (临政发〔2012〕40 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 。每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临沂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临沂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要点,参照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制定我市具体考核评分细则,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实施。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 100 分(考核要点见附件) 。 考核结果分 4 个等级, 分别为: A 级 (90 分及以上) 、B 级(80-89 分)、C 级(60-79 分)、D 级(59 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 D级。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 6 月 30 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和质量工作措施,报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 6 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质量强市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 9 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 A 级的,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工作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 级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质量工作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人民政府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 D 级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依据。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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