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市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调动全社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标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要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由临沂市人民政府设立。
第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
奖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成立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评审、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制修订项目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
(二)新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三)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
申报奖励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是上一年度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
第六条 申报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标准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
(二)符合临沂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提升临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四)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共五个等次奖项。
第八条 特等奖,奖励 50 万元。
(一)主持国际标准制定;
(二)新承担国际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九条 一等奖,奖励 30 万元。
(一)主持国家标准制定或国际标准修订;
(二)新承担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际标准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十条 二等奖,奖励 20 万元。
(一)主持行业标准制定或国家标准修订;
(二)新承担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
第十一条 三等奖,奖励 10 万元。
(一)主持地方标准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制定或行业标准修订;
(二)新承担省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三)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第十二条 优秀奖,奖励 5 万元。
(一)主持地方标准修订;
(二)新承担省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
(三)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第十三条 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项目下调两个奖励等次,最低为优秀奖。奖励资金按照主持同类项目额度的 30%-50%执行。
第十四条 参与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前五名的标准起草单位。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各参与单位分别申报,排序最前的单位按以上规定的等次奖励,排序靠后的单位按降低一个等次奖励,最低不低于 5 万元。第十五条 以上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的,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享比例由市与区县分级承担。奖励给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市级单位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由所在区县财政负担。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六条 凡在临沂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报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表》;
(三)申报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奖励的,要提交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要提供专利证明;申报承担各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奖励的,要提交相应各级标准化管理组织关于同意设立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申报标准化示范(试点)奖励的,要提交项目确认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确保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申报材料中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标准文本中一致,并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章 受理和评审
第十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受理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
第二十条 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程序包括:
(一)形式审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纳入评审范围;
(二)评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
(三)审核:获奖项目通过评审后,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 6 月底前制定标准化奖励资金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
(四)公示:对审核认定的拟奖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示 10 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有异议的,予以复核。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一条 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项目由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在相应的颁奖大会上,向获奖单位颁发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已获得授奖的,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5 月 20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