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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10日 10:31 

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8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鲁质监质发[2003]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山东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山东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三条 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四条 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共有二种标志供企业选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尺寸、山东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

第五条 获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山东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 企业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 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企业在选用标志时,推荐使用第一种山东名牌产品三色标志。

第八条 山东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供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县(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山东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山东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的产品,可免于省及省以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未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同时废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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