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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安全监管的通告

2017年12月07日 13:33 

近年来,全市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安全问题突出,气瓶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为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证充装。凡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业务。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规范气瓶日常维护和定期检验,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要求,切实做好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经常性维护和管理,并按规定按期将钢瓶送送交检验机构检验,安全质量不合格的钢瓶不得投入使用。严禁充装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和报废气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三、完善液化气瓶自有产权。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尽快推进实现液化石油气瓶自有产权,充装单位要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建立气瓶登记台账。从2018年1月1日起,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四、严格充装前后检查与记录。气瓶充装单位要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由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五、严格气瓶标签、标志管理。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要在自有产权气瓶瓶体上涂敷醒目的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牢固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充装单位在充装完毕验收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要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充装日期和充装人员代号。无警示标签、充装标签的气瓶不得出充装单位。违者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充装许可证。

六、合理设置经营网点。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设置经营网点并直接经营,严禁向非法“倒罐”经营者充装液化石油气。

七、加强宣传教育。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要加强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或者气体消费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指导,在单位显著位置张贴安全宣传画,向消费者发放安全使用知识明白纸。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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