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0月23日至2017年3月1日,当事人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生产喷雾器且伪造厂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本局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